借你一双慧眼,别让“套路贷”把你套牢,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今年3月,长清警方经过一个多月攻坚,打掉了一个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的“套路贷”涉恶团伙,目前逮捕8人,取保候审10人,上网追逃1人。这是济南市对“套路贷”犯罪开打的第一战。近年来,“套路贷”在多种多样金融工具掩护下,披着“新型贷款”外衣在全国各地不断蔓延,通过各种难以发现的套路,使无数受害人不知不觉间陷入“债务危机”,恶性远超传统意义“高利贷”。那么什么是“套路贷”?它的特征是什么?就让小编为你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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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系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特定违法犯罪形式。
套路贷及套路贷犯罪不是法律术语。司法实践中,与套路贷相关的犯罪统称为套路贷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贷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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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种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伪造银行流水痕迹。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合同向被害人转账,但要求被害人将汇款立即取现并交还,从而制造已向被害人交付借款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认定违约。为追讨虚高债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方面肆意认定或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及高额违约金。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通过不断“转单平帐”让被害人的债额短期内几何式倍增。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法律区别?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
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利率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利率范围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怎样才能远离“套路贷”呢?警方提醒要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借款时,从银行或其他正规网贷渠道进行;
2.在向民间借贷公司借款时,不要随便签下高于借款额的借条;
3.发现自己身陷“套路贷”中的民事虚假诉讼后,收集相关证据后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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